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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覃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批准,于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覃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224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覃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覃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被害人吴某某“约炮”其女朋友,为教训被害人吴某某,遂纠集被告人覃某甲、同案人覃某乙、唐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微信上冒充女性“约炮”被害人吴某某,并约在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迎宾大道紫茵阁沐足店对开路口见面。当被害人吴某某到达约定地点下车后,李某某、覃某甲等人即持铁棍、木棍、铁铲等凶器殴打被害人吴某某头部等位置,李某某还用铁棍砸坏被害人吴某某小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并将被害人吴某某的一台华为荣耀V9手机丢在附近草丛中。破案后,手机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吴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其被砸汽车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445元;其手机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25元。

2019年1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镇**村**街**号**房被抓获;同日20时许,被告人覃某甲在广州市白云区**物流**分拣场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覃某甲伙同同案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覃某甲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甲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冬年

2020年3月25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覃某甲现羁押在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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