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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覃某某涉嫌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覃某甲(曾用名覃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柳州市柳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8日被鹿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柳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园**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8日被鹿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覃某甲、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覃某甲、李某某伙同韦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好到鹿某某城盗窃。2020年7月21日晚9时许,李某某驾驶桂B****3小车搭乘覃某甲、韦某某来到鹿某某**镇**市场**栋**排,韦某某在楼下放哨,李某某、覃某甲上楼到**室覃某丙家,由覃某甲用开锁工具开门锁入室,二人在房间内寻找财物。十多分钟后,听到楼梯走道有人走动,李某某、覃某甲急忙夺门而出,与回家的覃某丙相遇,覃某甲被覃某丙抓住,李某某逃离,后覃某甲在韦某某的帮助下亦逃脱。2020年8月6日,在柳州市**区**路**小苑内,被告人覃某甲、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净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甲、李某某现羁押在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6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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