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0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住吉安市青原区**街道**村**自然村**栋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吉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青原大队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6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泰和县,住吉安市青原区**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吉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青原大队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青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一起喝完酒分别驾车途径吉安市青原区某甲路。李某某驾驶赣D*****小型轿车沿某甲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乙路交叉路口时,将沿某甲路由南往北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欧某某撞倒并驾车逃逸,随后袁某某驾驶赣D*****小型汽车从欧某某身上碾压过去并驾车逃逸,造成欧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李某某、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自首。李某某、袁某某家属和被害人欧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家属赔偿了欧某某家属488000元,袁某某家属赔偿了欧某某家属448000元,欧某某家属对李某某、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欧某某死亡,且李某某、袁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李某某、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李某某、袁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欧某某家属家属共计936000元,李某某、袁某某的行为得到欧某某家属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肖琳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现羁押在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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