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7〕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西安市**路**小区**楼**单元**楼**室(户籍所在地西安市临潼区**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27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69********,回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西安市湖区**街**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27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虎某某在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豪盛大厦A座门口,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黑色启程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评估价值2850元)。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将该电动自行车骑到本市土门附近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变卖得赃款500元,赃款被二人挥霍。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虎某某因吸毒被公安人员抓获,主动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虎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晓溪
检 察 员:李 楠
2017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虎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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