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蔡某甲等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3********,小学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群众,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19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甲,女,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3********,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蔡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蔡某甲系夫妻关系。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蔡某甲的哥哥蔡某乙自诉双腿疼痛、乏力,到合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月17日20时许,蔡某乙心脏骤停,医生、护士随即对其进行抢救。其间,被告人蔡某甲情绪激动的吵闹,声称医生开的药有问题。21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医生在住院部电梯口处向蔡某乙的家属做解释工作,被告人蔡某甲上前打了刘某某一耳光,被护士贾某某制止后,又对贾某某进行打骂,蔡某甲被其亲戚拉开后,刘某某、贾某某遂到护士站避让。而被告人李某某将劝阻被告人蔡某甲的几名亲戚拉开,任由蔡某甲继续闹事。被告人蔡某甲走向护士站的途中打了站在旁边的被害人解某某医生一耳光,解某某遂将蔡某甲按倒在地,被告人李某某随即上前对解某某进行殴打,致其鼻子受伤。其间,被害人高某某医生使用催泪喷雾剂予以制止,也遭到被告人李某某的追打,致头部受伤。被告人蔡某甲则在一旁对医务人员进行辱骂、恐吓。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解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刘某某、高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自动投案;次日,被告人蔡某甲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自动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3月16日,被害人刘某某、高某某、解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蔡某甲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蔡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蔡某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云琳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被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被告人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275****;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