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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蔡某某、王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宁古镇XXXX组,现住西某某虹机厂XX小区XX单元XX楼。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1998********,汉族,中专文化,餐饮业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双堡镇XX村XX组,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双堡镇XX村XXX组,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王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蔡某某和朋友通过在首派KTV工作的被告人李某某在安顺市开发区南马首派KTV订了一间包房喝酒唱歌,期间有一名男子(陈某某,另案处理)推开包房门进来指着王凯辱骂,王某随即打电话给李某某说有人来闹事,李某某来之后就对那名男子进行劝告,但那名男子根本不听劝,李超伟与对方发生言语冲突后被劝走。随后王某、李某某、蔡某某就在三楼消防通道处商量如果对方要打架就和他们打。商量完后几人走到首派KTV门口发现刚才辱骂几人的男子在马路对面,那名男子旁边还有七、八名男子。双方就走到一起,正在交谈的过程中那名男子就推了李某某一下,接着李某某就打了那名男子一拳,这时双方就开始打斗,整个过程持续了两三分钟,对方参与打架的陈甲被打伤,伤情鉴定结果为轻微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公安机关调取的通话详单、陈胜的住院治疗记录等书证;2.证人罗甲、罗某蝶、饶某、李某某、高某、陈某家的证言;3.被害人陈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鉴定意见;6. 认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王某在公众场所聚众斗殴,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婧

2020年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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