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蒲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六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区**北街**号**栋**单元**楼**号。019年8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92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五部业务主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镇**村**组**号。2019年8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陈某某、曾某某(均已诉)在本市武某某**北路**号**广场**座**号,成立**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简称“**成都分公司”),通过发宣传单、组织推介会等方式向不特定群众宣传该公司的“**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预付储值卡”、“**晚晴”等项目,以承诺返本付息、销售储值卡到期后按原储值金额11%-15%比例返还给客户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蒲某某作为六部经理,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五部业务主管,在明知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与客户签订投资合同,收取客户投资款,为客户返利,并根据公司销售业绩获取奖金和提成。2017年9月,华商山庄成都分公司无法继续向客户返利,投资群众报案。经审计:华商山庄成都分公司非法吸收存款人数共计611人,合同及协议汇总金额78,117,800.00元,收据汇总金额78,227,800.00元,其中蒲某某非法吸收的金额为5,175,100.00元,李某某非法吸收的金额为1,195,000.00元。
2019年8月9日,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8月28日,民警将蒲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蒲某某亲属代为退还赃款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亲属代为退还赃款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批准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蒲某某、李某某系初犯、从犯,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和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谷祥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光盘壹张。
3.冻结财产清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