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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蒋某某开设赌场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20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嘉兴市南湖区**镇**村**号。2004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2014年8月8日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1月28日因犯赌博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9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社**号。2011年3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2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经事先预谋,合伙在本市南湖区凤桥镇凤桥镇联丰村宗家22号、凤桥镇嘉兴市第二丝绸联合厂区一厂房等地多次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以“二八杠”等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8800余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抽头获利8800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任黎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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