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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董某某等组织卖淫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8〕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7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镇**村**组**号,租住合肥市包河区**市场**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4月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镇**村**组,住址**。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4月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坊**乡**村**组,住址**。200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8月因介绍卖淫被合肥市新站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4月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5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住址**。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4月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8月1日、10月20日、12月2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31日晚,肥东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位于肥东县撮镇镇**工业园合马路的“**浴场”**楼**包厢内查获方某某和陈某某、VIP09包厢内查获葛某某和韦某某、**包厢内查获张某甲和周某某、**包厢内查获卢某某和张某乙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民警现场查获在浴场参与卖淫的技师共10人,检查发现大量卖淫技师提供卖淫服务后所填写的消费单据,及部分卖淫技师卖淫所使用的避孕套等物品。现场查扣了该浴场吧台及二楼办公室电脑两台、在吧台处发现的两本记账本及其他相关涉案物品。后在对浴场三楼进行搜查时,在三楼**房间搜查到大量避孕套、果冻、湿巾及卖淫技师所使用的技师包5个。经查,被告人李某某组织黄某某、韦某某、邱某某等人在浴场卖淫多达上百人次,且负责管理浴场内提供性交服务的卖淫技师,并负责同浴场结算卖淫技师的提成;被告人董某某协助李某某管理浴场内提供性交服务的卖淫技师,并在浴场负责“推钟”,多次向洗浴人员介绍卖淫,安排洗浴人员至浴场三楼接受性服务;被告人陈某甲在该浴场内负责管理提供手淫服务的卖淫技师,并多次向洗浴人员介绍卖淫,安排洗浴人员至浴场三楼接受卖淫服务;被告人黄某甲在该浴场多次向洗浴人员介绍卖淫,安排洗浴人员至浴场三楼接受卖淫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记账本、避孕套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考勤表、营业执照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韦某某、邱某某、王某甲、陈某某、方某某、卢某某、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刘某某、王某乙、崔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陈某甲、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管理、控制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董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而积极予以协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董某某的刑事责任;以介绍卖淫罪追究陈某甲、黄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项良诚

2018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陈某甲、黄某甲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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