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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萧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8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路**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萧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路**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萧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6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萧某甲在本市白某某钟落潭镇钟升横路37号门口,因债务纠纷,殴打被害人萧某乙。经鉴定,萧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监控录像截图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萧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萧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萧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瑶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萧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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