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莫某某、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莫某某、蒙某某在梧州市**馆喝酒。李某某见到被害人金某某向酒吧女子派发现金,遂与莫某某、蒙某某合谋寻找机会盗走金某某身上的现金。后李某某借金某某向酒吧女子再次派发现金之机,拿走金某某手上的现金假装要帮其派发给酒馆女子,后趁金某某不备窃取了其中的人民币2300元递给在其身后接应的莫某某,莫某某得到赃款后马上交给蒙某某,蒙某某得到赃款后离开酒吧。后李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300元、莫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700元、蒙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莫某某、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莫某某、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莫某某、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淑娴
2020年4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莫某某、蒙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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