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Z145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岭**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李某某在值班律师到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与莫某某因生活困难,于是萌生了盗窃柴油去变卖的想法,后二人出资以4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黑色老款君威小汽车,并将该老款君威小汽车的后座位拆除改装,在车辆的后排座位上安装了油管及抽油泵等工具准备用于盗窃柴油。2020年2月5日4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驾驶该辆经改装的君威小汽车搭载被告人李某某窜到吴川市黄坡镇**村委会**屋村**砖厂里,莫某某负责望风,李某某负责拉油管,开油泵,二人合伙将**砖厂油罐里面约900升的柴油盗走。事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廉江市**镇**村325国道处将盗窃来的柴油以2100元左右贩卖给过往的大货车了,李某某及莫某某各分得1000元左右。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0#柴油在2020年2月5日的最高零售价格为人民币伍仟陆佰陆拾壹元整。
被告人莫某某、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经讯问:李某某、莫某某对其结伙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7.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莫某某、李某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酌定从重处罚。鉴于莫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康宁
检察官助理:吕康珍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李某某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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