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镇**村**委**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小区**栋**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绰号“某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路**巷**号**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9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94********,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委**屯**号,现住本市柳南区**路**园**栋**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9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莫某某、韦某某、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莫某某、韦某某、梁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晚,被告人莫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约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同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大道**小区**栋**内,将一袋疑似毒品氯胺酮以468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莫某某,后被告人莫某某将该袋疑似毒品分装为若干小袋藏匿于家中。
2020年9月16日16时许,购毒人员何某某向被告人梁某某约买毒品氯胺酮,后梁某某联系被告人韦某某,韦某某又联系被告人莫某某,同日17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本市鱼峰区文笔路汽车总站对面的巷子内,将一小袋净重0.59克的疑似毒品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韦某某。而后,被告人韦某某在本市柳南区谷埠街国际商城百迪乐KTV楼下,将其购得的疑似毒品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梁某某。同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城中区达江路**汤煮粉店门前,将其购得的疑似毒品以550元的价格贩卖给何某某,交易完成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归案,从梁某某处依法扣押手机一部,从何某某处扣押一小袋疑似毒品。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氟氨酮成分。
2020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韦某某、莫某某抓获归案,并从韦某某处依法扣押手机一部,从莫某某处依法扣押手机一部、14小袋共计净重8.89克的疑似毒品,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氟氨酮成分。次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并从其处依法扣押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和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莫某某、韦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莫某某、韦某某、梁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疑似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莫某某、韦某某、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莫某某、韦某某、梁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韦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 冬
检察官助理 敬 慧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韦某某、莫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各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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