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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莫某某、廖某某盗窃案、破坏电力设备案、掩饰隐瞒所得案)_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98********,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住都匀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值班律师石龙,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莫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21992********,布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住荔波县**镇**村**组**号,2013年7月7日因盗窃罪被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31日因盗窃罪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值班律师石龙,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廖某甲,绰号廖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都匀市**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兴翔,贵州天宝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莫某甲涉嫌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廖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20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8日凌晨1时,被告人莫某甲伙同一名外号为“老明”(另案处理)的男子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从都匀市东收费站上高速公路行驶至三都县收费站下高速,流窜至三都县万家山殡仪馆路段时,两人使用钢钎和老虎钳等工具将万家山殡仪馆路段的路灯电缆线盗窃,得手后沿三都县大河镇经都匀市王司镇至都匀市112附近,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他人,获赃款3800元,两人各分得1750元,剩余的300元给“老明”作车辆租用费、加油费、过路费。经三都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为13593.69元。

2、2019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另案处理)和赵某某(另案处理)共三人到都匀市都独大道K7+000处盗窃道路两侧路灯电缆线,后卖给被告人廖某甲,获赃款1900多元,三人每人分得600元,剩余的100多元给李某乙作车辆费用。经三都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为11700.00元。

3、2019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莫某甲、李某乙(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和老刘(另案处理)共五人驾驶二辆汽车到贵州省凯里市炉山镇五里桥路段盗窃道路路灯电缆线,后赵国利电话联系被告人廖某甲进行销赃,获赃款13000多元,后每人分得2600元;经三都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为16111.00元。

4、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莫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老刘(另案处理)共五人驾驶二辆汽车从都匀市沿高速公路至荔波县小七孔镇景观大道盗窃道路路灯电缆线,被告人莫某甲联系被告人廖某甲收购,获赃款11000多元,五人每人分得2000元,剩余1000多元作车辆费用。经三都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为12377.00元。

5、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莫某甲驾驶一辆橙色的丰田轿车伙同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都匀市小七孔路剑江半岛正在建设的楼盘工地,两人下到楼盘的负一楼,盗窃堆放在地上的电线,后将盗窃得来电缆线卖给被告人廖某甲,共卖得赃款3000元,被告人莫国露和被告人李某甲每人分得1500元。

6、2019年9月29日晚上,被告人莫某甲驾驶一辆租来的橙色丰田轿车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和“小牛”(另案处理)来到贵州省麻江县碧波镇炉碧大道碧波花诗园公交站路段,盗窃道路路灯电缆线,被告人莫某甲联系被告人廖某甲收购,获赃款4300元,三人各分得1000多元。经三都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为9187.00元。

7、2019年10月01日凌晨1时多,被告人莫某甲驾驶一辆租来的橙色的丰田轿车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和“小牛”(另案处理)共三人来到都匀市七星未来城安置房路边施工现场,将堆放在此处的电缆线盗走,将盗窃得来电缆线卖给廖某甲,获赃款7400元三人平均分。经三都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为2379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2、被告人莫某甲相关法院判决书文书;3、证人潘某甲、张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曾某某、潘某乙、吴某某、丁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莫某甲、李某甲、廖某甲供述;6、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现场指认、勘验等笔录;8、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3849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莫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267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莫某甲以盗窃的形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盗窃得来赃物,还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罗齐胜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甲、李某甲、廖某甲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公诉卷壹册。

4.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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