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李**,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98********,汉族,专科毕业,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汤阴县,住汤阴县古贤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汤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汤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98********,汉族,初中,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汤阴县,住汤阴县古贤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汤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汤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范**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6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范**等人在古贤村戏台子南边的一个大排档喝酒,期间与邻桌的张**、孙**等人发生了口角,和李**、范**同桌饮酒的侯某某(未成年人)先推了孙**一把导致打架。李**、范**和范某豪、候某某、薛某某、王某奇、张某、王某涛、范某翔等人(范某豪、候某某、薛某某、王某奇、张某、王某涛、范某翔等人均系未成年人)一起殴打张朋红、孙云飞等四人,致张**、孙**两人轻微伤。其中李**殴打他人时曾使用竹棍。
李**、范**均系自首且已经取得受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李**、范**户籍证明、自首证明、前科证明、调解协议书。
2、证人陈**、范*玉、尹**证言;范某豪、候某某、薛某某、王某奇、张某、王某涛、范某翔等人证言。
3、受害人孙**、张**、袁**、卢**陈述。
4、被告人李**、范**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范**等人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范**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伟勇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两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