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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芦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伟,男,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淅川县城关镇,住南阳市区。因犯诈骗罪,于1987年12月18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于1991年10月16日被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于1997年4月40日,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3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5月1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27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芦某功,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淅川县上集镇。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4月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5月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伟、芦某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部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日、2019年11月3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伟与被害人燕某某搭讪后,李编造其在南阳市纪委上班的身份,与燕某某交往,后以为燕某某办理养老保险、安排工作、投资凤凰镇移土培肥项目、让燕某某帮其保留其在海口的一处房产为由,骗取燕某某财物。其中燕某某通过支付宝和手机银行转账191544元,李某伟持燕某某银行卡取款4.5万元。期间在燕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伟以帮燕某某哥哥燕某甫申请扶贫贷款为由,向燕某甫介绍芦某功为南阳审批项目的领导,安排芦某功给燕某甫的鸡舍拍照,骗取燕某甫1万元。

2、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李某伟与被害人王某玲认识后,李编造其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称其朋友是办理养老保险的工作的人员,以帮王某玲办理养老保险为由,约其朋友一起吃饭。在王某玲、李某伟、芦某功一起吃饭过程中,李某伟向芦某功咨询办理养老保险事宜,后骗取王某玲财物,其中通过微信转账1.3万元;以给王某玲申请贫困房为由,骗取王某玲财物,其中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

3、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某伟主动搭讪被害人李某仙,称其在淅川县发改委上班,以给李某仙丈夫介绍工程、为李某仙儿子安排工作为由,共骗取李某仙夫妇6000元。

4、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伟与被害人周某存认识后,编造其在内乡县农居委上班的身份,骗取周某存感情,后以帮周某存办理扶贫款为由,骗取周某存5500元。以帮周某存妹夫田某芳申请危房改造为由,骗取田某芳财物,其中周某存通过微信帮田某芳转账4000元。

5、2017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伟主动搭讪被害人连某飞,后以帮助连某飞办理驾照为由,骗取连某飞元财物。李某伟以帮连某飞父亲连某清申请扶贫款为由骗取连某清和连某飞财物。2018年3月份左右,李某伟通过连某飞认识其小姨王某利,后以为王某利的儿子李某旭办理转学籍为由,骗取王某利5000元。后连某飞意识到被骗,在多次追要后,李某伟给其出具了6万元的借条。

6、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伟主动搭讪被害人刘某珍,骗取刘某珍感情,后以帮刘某珍办理养老保险、办理驾照、安排工作、赠送郑州房产但需出资办理过户手续、将淅川龙城花园的房子卖给刘某珍为由,先后共骗取刘某珍26.59万元。

7、2018年6月,被告人李某伟以无偿介绍被害人李某芬投资淅川县上集镇石板河工程为由,诈骗李某芬财物。

8、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伟认识被害人黎某英后,通过编造其在南阳宛城区政府上班的身份,骗取黎某英的感情,后以帮黎某英办理扶贫款为由,骗取黎某英财物,其中通过微信转账3400元。

9、2018年7月,被害人贾某平因学车认识被告人芦某功,芦某功将贾某平介绍给李某伟认识,李某伟以帮助贾某平安排工作和申请扶贫款为由,先后共计骗取贾某平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微信截图、支付宝截图、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孙某君、卢某春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燕某某、王某玲、李某仙、周某存、连某飞、刘某珍、李某芬、黎某英、贾某平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伟、芦某功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有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芦某功明知被告人李某伟实施诈骗行为而为李某伟提供骗取他人财物提供帮助,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伟、芦某功系共同犯罪,李某伟系主犯,芦某功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桂琴

王  昊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伟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芦某功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7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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