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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艾某某等诈骗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二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为郴州市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艾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为郴州市宜章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其表弟被告人艾某某利用QQ、微信聊天工具与未成年人周某某等人取得联系,随后以微信“返红包”连环套的方式总计骗取了周某某3698元钱,李某某将骗取的钱分给了艾某某1000元,其余的钱用于吃饭、抽烟等挥霍一空。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艾某某已退还被害人一方36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截图、收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李某某、艾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艾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某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艾某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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