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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胥某某敲诈勒索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215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112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户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胥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3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户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村**排。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4年9月22日被曲靖市沾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胥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胥某某经事前预谋,由被告人李某某邀约被害人张某某至其位于本市五华区****村**排**号的家中,并其家中和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关系,由被告人胥某某假装要债在此期间闯入拍摄被害人不雅照片,并以假装向被告人李某某要债相要挟,而后被告人李某某又以告诉其单位和家人向要挟,先后共同敲诈勒索了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共计110万元,后将赃款挥霍。被告人李某某、胥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胁迫的手段,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获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1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亮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胥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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