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5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92001********,拉祜族,初中文化,**(南京)科技有限公司普工,暂住南京市江宁区**路**号**寓**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村**队**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该局取保侯审,2020年9月12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51991********,汉族,高中文化,江阴**裤业有限公司普工,暂住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源县**镇**村**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2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在江西省南昌市加入传销式诈骗组织“广州姬佩诗化妆品有限公司”,该公司自上而下设有“总经理”“经理”“大主任”、“中主任”“小主任”(又称“寝室长”)“业务员”等职务,并以“累计投资每套人民币2900元的化妆品达一定数额后可以逐级升职,最终拿高额工资发财”为诱饵拉人入伙成为公司业务员。该组织业务员以女性身份,通过QQ、微信添加陌生男性为好友,假装与对方谈恋爱取得对方信任,虚构“没有路费过来见面”“没钱看病”“没钱充手机话费”等理由,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手段骗取包括在江阴的被害人陆某某在内的全国各地被害人钱财,诈骗所得钱财用于生活费或交给诈骗组织用于加套。“小主任”负责协助管理寝室业务员、培训、指导寝室内业务员实施诈骗、收取直属下线业务员加套费等。
被告人李某某加入诈骗团伙后担任业务员,于2019年7月,冒充女性通过QQ搭识被害人张某某,假装谈恋爱,后虚构“没有路费过来见面”“没钱看病”等理由,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8416元。
被告人胡某某加入诈骗团伙后担任业务员,于2019年7月,冒充女性通过QQ搭识被害人龚某某,假装谈恋爱,后虚构“没有路费过来见面”“没钱看病”等理由,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7200元。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在同一个寝室内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均已退出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作案工具手机;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扣押清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陆某某、何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龚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电信诈骗组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伟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村**队**号、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富源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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