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95********,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84********,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号。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31995********,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8********,汉族,高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淮南市,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镇**村**号。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2月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31989********,汉族,大学肄业,原系湖北**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住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镇**村**。
被告人胡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上述六被告人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7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胡某甲、苏某某、张某甲、胡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六被告人,听取了六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6日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10时许,在鄂州市第一看守所115号监室内,被告人苏某某与同监室的被害人王某某因上厕所发生口角,苏某某将王某某拉到监室内的放风场并将其摔倒在地,同监室的被告人刘某某、胡某甲上前用拳头捶、用脚踹王某某的背部,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也趁机踢王某某。后苏某某推王某某进入监室内,王某某打被告人胡某乙,胡某乙还手打王某某,并和苏某某一起将王某某控制住让其平静后放开。后王某某欲拿晾衣杆打架,被张某甲截下,苏某某和胡某乙再次将王某某控制,被告人李某某同刘某某、胡某甲二人用拖鞋、拳头殴打王某某头部、胸部、背部,张某甲脚踢王某某背部。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胡某甲、苏某某、张某甲、胡某乙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病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监控视频光盘及讯问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胡某甲、苏某某、张某甲、胡某乙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胡某甲、苏某某、张某甲、胡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胡某甲、张某甲、胡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胡某甲、苏某某、张某甲、胡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苏某某、胡某乙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慧群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胡某甲、苏某某、张某甲、胡某乙现均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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