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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胡某某等妨害公务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76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21990********,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路**号**幢**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1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21990********,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路**号**幢303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1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1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潘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路方糖KTV内与他人发生纠纷,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花冲派出所接警后,由民警邢浩带领辅警王某某、李某某前往现场处置,王某某、李某某在现场处警的过程中,遭到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潘某某殴打,致使王某某、李某某受伤,警服被撕,后经呼叫增援,公安人员赶来,当场抓获胡某某,李某某、潘某某投案自首。案发后,胡某某、李某某、潘某某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悔过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徐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邢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身体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潘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检察官助理:王嘉嘉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5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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