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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胡某某开设赌场、伪证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日生,身份证号410311196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号。2011年12月11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孟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 2015年1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因开设赌场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111975********,初中毕业,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北街**号。2015年1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10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伪证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29日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2年12月,李某乙(另案处理)以其实际控制的洛阳**有限公司名义在洛阳市西工区**书店**楼开设**游戏厅,设置40台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供人赌博,关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游戏厅的日常大小事务,被告人李某甲在**游戏厅担任值班经理,负责值班当天游戏厅的全面工作,李某甲明知**游戏厅具有赌博性质,仍长期为**游戏厅提供帮助。2015年1月8日晚,公安机关查处**游戏厅时当场将李某甲抓获。

二、包庇罪

2015年1月8日,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对**游戏厅开设赌场案进行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受关某某安排以**游戏厅老板的身份到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投案,被告人李某甲受关某某指使供述称胡某某是游戏厅老板,使该游戏厅实际控制人李某乙、管理者关某某逃脱法律制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查、扣押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起诉书、赌博机检验报告、受案登记表;

2. 证人董某某、范某某、李某乙、关某某、裴某某、潘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共同犯罪。

被告人李某甲系一人犯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俊丽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卷宗叁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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