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杭州**娱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及阳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另案处理)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依法于2020年3月5日将本案与阳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一案拆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江干区**街道**苑**区**排**号**室暂住处发布广告,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帮助他人伪造毕业证、职业资格证、结婚证、房产证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同时私自刻制国家机关印章。阳志根为被告人李某某招揽了部分业务,后均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经查,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的“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印章1枚及“杭州市公安局宁围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1枚均系伪造。
2019年8月底,被告人胡某某与罗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余杭区**时代KTV内商量伪造身份证件。后罗某某提供“罗木秋”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其本人照片,胡某某通过阳某某的介绍,以人民币190元的价格由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了“罗木秋”身份证1张供罗某某使用。案发后经鉴定,该“罗木秋”身份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材料、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等;
1证人证言:证人匡某某、罗某某、阳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鉴定意见:居民身份证鉴别书;
1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罗某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1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伪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两罪,因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查员:周龙俊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58******)。
2.案卷4册,补充材料1份。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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