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榆县**镇**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北区*城**楼**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9月17日被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12月5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由敦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系长春市**地产职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镇**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中航御湖天城**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由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敦化市**街**社区,现住敦化市**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由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肖某甲、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肖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至2020年6月初,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长春市的朋友于某某(在逃)获取“水晶虎”网络赌盘的二维码后,操控“水晶虎”E组网络赌盘,通过用手机微信向赌客发送二维码的形式,介绍和拉拢十余名赌客扫码后进入“水晶虎”网络赌盘进行“百家乐”赌博,同时担任代理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以此从赌博平台赚取提成。2020年2月末至2020年6月初,被告人肖某甲(李某某的前妻)在明知李某某操控赌盘进行赌博的情况下,仍帮助李某某记账并上传、下传赌资。现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此期间非法获利169098.24元,涉案赌资共计1218943.1元。其中,被告人肖某甲帮助李某某为赌客上传赌资共计449900元,李某某将非法所得共计24849元转账给肖某甲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信用卡欠款。2020年6月23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告人肖某甲从李某某使用的肖某乙名下招商银行卡内,分三次取出非法所得款共计54034.11元,在尚未使用前,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扣押。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刘某甲合作,以获利后分成为条件,由刘某甲帮忙介绍和拉拢三名赌客进入李某某操控的“水晶虎”E组网络赌盘进行“百家乐”赌博,其中,刘某甲涉案赌资合计416473.1元,李某某从非法获利款中分给刘某甲1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人身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 ;
(二)证人金某某、张某某、车某某、谢某某、刘某乙、肖某乙证言;
(三)被告人李某某、肖某甲、刘某甲供述与辩解;
(四)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肖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肖某甲、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肖某甲、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肖某甲、刘某甲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肖某甲、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某某、肖某甲、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对被告人李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对被告人肖某甲、刘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华祥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被告人肖某甲、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卷宗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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