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 兴 市 上 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江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翟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旺苍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13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翟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旺苍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旺苍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9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醴陵市**街道**村**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31997********,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翟某甲、曾金某某、翟某乙、谭某某、文某某、祝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翟某甲、曾金某某、翟某乙、谭某某、文某某、祝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晚10点左右,被告人李某某、翟某甲在上虞区白云宾馆附近普乐迪KTV发生口角纠纷,后双方约定在上虞区谢塘镇一红绿灯路口斗殴。李某某纠集被告人曾金某某、祝某某、文某某,翟某甲纠集被告人翟某乙、谭某某前往约架地点。当晚23时许,李某某、曾金某某分别携带一把刀(经鉴定,两把刀具均为管制刀具)前往约定地点与翟某甲、翟某乙、谭某某进行打架斗殴,翟某甲夺下曾金某某刀具并用于斗殴,期间被告人祝某某、文某某赶到现场参与斗殴,斗殴造成曾金某某、翟某乙受伤。经鉴定,曾金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翟某甲、曾金某某、翟某乙、谭某某、文某某、祝某某均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黄某某、汤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翟某甲、曾金某某、翟某乙、谭某某、文某某、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管制刀具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翟某甲、曾金某某、翟某乙、谭某某、文某某、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翟某甲、曾金某某、翟某乙、谭某某、文某某、祝某某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李某某、翟某甲系首要分子,曾金某某、翟某乙、谭某某、文某某、祝某某系积极参加者,李某某、翟某甲、曾金某某持械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翟某甲、曾金某某、翟某乙、谭某某、文某某、祝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理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翟某甲、曾金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被告人翟某乙、谭某某、文某某、祝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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