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翟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公诉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住阿尔山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8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翟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住阿尔山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7月8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84********,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住阿尔山市**街**路**街**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9月22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2017年3月21日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阿尔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0元,同时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阿尔山市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尔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翟某某、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6日告知三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三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月2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12月17日至12月31日,2019年3月1日至同年3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翟某某在曹某某(翟某某妻子)为开家庭宾馆承租的位于阿尔山市伊尔施运修小区11号楼1单元201室,先后组织、吸引20余名参赌人员以“骗三张”(炸金花)、“归愣”(码楞)、“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且参赌人员需经李某某、翟某某确认方可进入赌场。

2、被告人孟某某在李某某、翟某某及王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綦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四人开设赌场期间以1万元本金日息200元的形式放贷给参赌人员,先后获利3万元。

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翟某某、孟某某户籍信息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赵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翟某某、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翟某某开设赌场,被告人孟某某明知他人经营赌场而到赌场放贷,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常海

2019年3月15

附:

    1.三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于阿尔山市。

2.案卷材料伍册,光盘4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