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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罗某某等诈骗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8〕36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花园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3日被邵阳县公安局逮捕。

罗某甲,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3日被邵阳县公安局逮捕。

黄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4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3日被邵阳县公安局逮捕。

胡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3日被邵阳县公安局逮捕。

李某乙,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花园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3日被邵阳县公安局逮捕。

唐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3日被邵阳县公安局逮捕。

杨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3日被邵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罗某甲、黄某某、胡某某、李某乙、唐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罗某甲、黄某某、胡某某、李某乙、唐某某、杨某某相约在湖南省洞口县洄龙饭店吃饭。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提出以“卖床上用品”为幌子,使用诈骗的方式赚钱,被告人罗某甲、黄某某、胡某某、李某乙、唐某某、杨某某均表示同意。因人手不够,由被告人李某甲纠集同案人李某丙、谭某某(存疑不诉),被告人罗某甲纠集同案人罗某乙(存疑不诉)加入。2018年4月22日,在一切事宜准备妥当之后,由被告人李某甲、罗某甲、黄邵龙驾驶三台面包车从洞口县**镇出发,窜至邵阳县**镇,以800元/次的费用租用瑞丰楼酒店作为活动场地。4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等集体上街将印有“明天早上7:00床上用品产品说明会”、“来到活动现场免费领取鸡蛋一斤”等字样的礼品通知单针对性的发给中老年人;4月24日,给闻讯前来领取礼品的200余老人发放鸡蛋,并采取对100元钱尾数、交300元领取两床毛毯后又退还钱款的方式送出毛毯三床并告知次日还有更好的礼品相送。如此连续酝酿二日后,被告人李某甲、罗某甲、黄某某、胡某某、李某乙、唐某某、杨某某以及同案人李某丙、谭某某、罗某乙等十人于2018年4月25日7时许,在“瑞丰楼酒店”内,采取由被害人交钱购买礼品预定卡预定礼品,礼品发放后,钱款归还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并想方设法使在场被害人陷入“交310元购买预定卡,所交310元钱款会退还,可以免费得到两床亚麻四季席”的错误认识而各自积极花钱购买礼品预定卡。尔后,被告人李某甲、罗某甲、黄某某、胡某某、李某乙、唐某某、杨某某以及同案人李某丙、谭某某、罗某乙乘被害人不备携带95名被害人交来的29700元预定款逃离现场。

2018年5月4日,李某甲、罗某甲、黄某某、胡某某、李某乙、唐某某、杨某某在湖南省怀化市**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受害人发还登记表、涉案财物照片、检测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发放物品、文件清单及户籍资料;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吴某甲、罗某某、唐某甲、孙某甲、刘某丙、蒋某甲、邓某甲、向某某、唐某乙、邓某乙、钱某某、邓某丙、莫某甲、唐某丙、肖某某、蒋某乙、银某甲、曾某甲、唐某丁、李某乙、邓某丁、曾某乙、邓某戊、莫某乙、吴某乙、蒋某丙、张某某、邓某己、刘某丁、王某乙、唐某戊、龚某某、孙某乙、何某某、刘某戊、银某乙、邓某庚、杨某某、唐某己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罗某甲、黄某某、胡某某、李某乙、唐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李某丙、谭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罗某甲、黄某某、胡某某、李某乙、唐某某、杨某某诈骗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罗某甲、黄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某、李某乙、唐某某、杨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七被告人应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艳春

2018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罗某甲、黄某某、胡某某、李某乙、唐某某、杨某某现羁押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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