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15]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7********,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长乐市**村人。2013年5月2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8月1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8月14日被威县公安局抓获,同年8月15日被威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4日经我院决定并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77********,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澧县**镇**居委会人。2014年8月1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居委会。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人。2014年9月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72********,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石城县**乡**村人。2014年9月2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到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9月30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71********,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人。2014年11月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11月4日被威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1月5日被威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镇**村人。2014年12月1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到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霍邱县**乡**村人。2014年9月2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0月15日到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威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031954********,汉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人。2015年3月30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到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上虞市**镇**村人。2014年11月2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5年2月12日到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威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上虞市**镇**村**家人。2014年11月2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2月5日到上虞市公安局上浦派出所投案自首,同年12月11日被威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被告人倪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人。2014年12月16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到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被告人费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62********,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镇**村人。2014年4月10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到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4月11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陈某某、许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周某甲、范某某、倪某某、费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因自己加工厂需化工废料做加工,分别与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联系,李某某先从罗某某手中购买120余桶化工废料,其中60余桶罗某某从被告人王某某手中购买,王某某从被告人孙某某手购买;剩余60余桶系罗某某从被告人许某某手中购买,许某某从被告人刘某某手中购买,刘某某从被告人周某某手中购买。李某某还从陈某某处购买300余桶化工废料,陈某某手中化工废料系通过被告人周某甲、范某某、倪某某三人介绍人从被告人费某某手购买。李某某又将所买化工废料非法处置给邯郸鸡泽县苗某某处,经苗某某验货后以不是自己所要货物为由拒绝收货,运货的司机郭某某、王某甲将货物拉至威县马安陵停车场并向威县公安局报警。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所买卖上述化工废料,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卖往河北的桶装残夜为危险废物,总重量至少为75.25吨;按孙某某、周某某、费某某所供职公司的生产工艺流程所产生的废液为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陈某某、许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周某甲、范某某、倪某某、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周某甲、范某某、倪某某、费某某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15年8月7日
附: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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