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罗某某盗窃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21987********,汉族,高中文化,餐饮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铁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住鞍山市铁西区**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于2020年6月28日23时许,窜至鞍山市铁西区幸福街37栋楼下,将被害人林某甲的一个绿色电动车充电器盗走。

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3时许,窜至鞍山市铁西区幸福街46栋楼下,将被害人林某乙的一辆红色麦威牌电动车车壳盗走。

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22时许,窜至鞍山市铁东区真理街4栋4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陈某某电动车的电瓶盗走。

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0时许,窜至鞍山市铁东区福利街35栋楼下,将被害人车某某的电动车电瓶盗走。

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于2020年7月1日23时许,窜至至鞍山市铁东区钢锋街4栋楼下,将被害人白某某的一辆蓝黑色玉骑玲牌两轮电动车车壳盗走。

经鞍山市铁西区发改局鉴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罗某某盗窃的麦威酷车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0元,玉骑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兴贤变频充电机价值人民币150 元,天合锂电池两块共计价值人民币3200 元。五种涉案物品市场参考价格合计人民币515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法律规定告知书;

2.证人曹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林某乙、林某甲、陈某某、车某某、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鞍西发改价(刑)认字【2020】AX059号)、鉴定意见通知书;

6. 辨认、搜查、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爱民

检察官助理:尚德晋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现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