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李某海,男,1986年**月**日生,耒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6********,汉族,文盲,户籍地及住址耒阳市**街道办事处**村**组。2008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安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3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耒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耒阳市**镇**村**组,现住耒阳市**楼。2008年7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1月1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海、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7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3日至25期间,被告人李某海、罗某某伙同王某臣(另案处理)先后到永兴县鲤鱼塘镇、资兴市兴宁镇盗窃作案四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12月23日晚,李某海伙同罗某某、王某臣三人从耒阳出发,乘坐罗某某驾驶的黄海牌SUV套牌车(粤S*****)走国道来到永兴县**镇。三人经寻找作案目标来到**镇大马路边的**村**苑曾某顺家前,随后三人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将防盗门打开,在房内翻遍后,三人发现一保险柜,在现场用菜刀撬了一段时间后没有打开,于是三人用曾某顺家中卧室内的床单将保险柜包好后合力将保险柜抬到车上回了耒阳市。在耒阳市**镇,李某海等人用切割机将保险柜打开,盗窃所得一些老式硬币等物品,随后将保险柜丢弃。
二、2018年12月24日晚,李某海伙同罗某某、王某臣三人从耒阳出发,乘坐李某海驾驶的黄海牌SUV套牌车(粤S*****)走国道于次日凌晨抵达资兴市**镇。李某海先是到**社区街上转了几圈,后把车停在**市场的马路边上,由王某臣在楼下望风,李某海与罗某某去到**市场**栋**单元**楼,李某海用开锁工具打开了唐某香家房门,潜入屋内,罗某某则在门口望风,李某海在一间侧卧内发现一男子在熟睡,外裤放在床边,遂把该男子外裤拿到客厅内,把口袋里的300余元现金及两部手机盗走(其中一部经鉴定价值798元),后三人乘车离开现场。然后三人又驱车来到资兴市**附近一栋居民楼附近,由王某臣在楼下望风,李某海与罗某某先是用开锁工具打开了二楼胡某萍家房门,进到屋内发现里面没有人,两个人在屋内翻找,未找到值钱的财物,李某海见沙发上有一脚垫图案漂亮并将其盗走。随后下到一楼,发现樊某华家大门未关紧,李某海进到主卧,看到里面有人在睡觉,在床边拿了一个女式包,将这个女式包内的300余元现金盗走,并将在客厅桌子上一台银灰色步步高学习机偷走(经鉴定价值2240元),随后三人一起坐车离开了资兴,走国道返回耒阳,所得赃款赃物被三人平分。
另查明: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樊某华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赔偿被害人樊某田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赔偿被害人胡某萍经济损失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收条、综合材料等书证;2、证人曾某芬、唐某香、王某臣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顺、樊某田、胡某萍、樊某华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海、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提取、指认、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海、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海在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海、罗某某系积极参与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海、罗某某均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臻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海、罗某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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