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某某,住华某某注滋口镇注东村南安**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住岳阳君山区**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4日,何某甲(已判刑)在华某某**镇吃酒时,其叔叔何应伟打来电话告知其伯母徐珍元被打了,要何某甲回去看看。何某甲就邀集同桌吃酒的被告人李某某和罗某某一同前往。何某甲和罗某某一人开一辆车,在经过华某某**镇**街李某某经营的饭店时,李某某看到三个朋友坐在店门口,就下车邀集三人一同前往何某甲家。李、罗等人与何某甲开车来到华某某注滋口镇新港村的时候遇到何应伟,何应伟告知是徐珍元与本村居民肖某某因销售西瓜压价的事发生纠纷,肖某某打了徐珍元。何某甲带着李某某、罗某某等人前往肖某某家,何某甲要求肖某某去医院给徐珍元道歉,肖某某不肯去,何某甲就冲上去对肖某某进行殴打,李某某也一起冲上去对肖某某进行殴打,后周边的村民和双方家属将何某甲等人拉开了。这时肖某某往后门走去,何某甲继续跟上去要肖某某给徐珍元道歉,肖某某不肯,何某甲与肖某某拉扯着来到后门的公路上,又对肖某某进行殴打,李某某、罗某某也冲上去对肖某某拳打脚踢。经法医鉴定,肖某某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两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事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常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领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甲、何某乙、徐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均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执行方式为缓刑;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三个月,执行方式为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超
2020年4月23日
附:
1.两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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