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公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427261987********,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地和现住址均为河北省沧州市**县**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米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河津市,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6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地为山西省河津市**区**栋**号,现住址为北海市海城区**园。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2019年10月30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李某某经姚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加入以资本运作(“1040工程”)为名的传销组织,成为姚某某的下线。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获得加入资格,然后参加者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阶制”方式进行管理,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中非法骗取财物。李某某加入之后,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刘某、李某甲、柳某某等人加入其伞下。案发时,李某某已达到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人以上且层级已达三级以上。
2015年,被告人米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米某甲(另案处理)的下线,随后发展了王某某、霍某某等下线,案发时,其伞下王某某已达到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人以上且层级已达三级以上。
另查明,2019年10月30日,米某某主动到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证人证言;三、辨认笔录;四、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米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米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张伯强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米某某现羁押在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