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Z3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来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 2008年5月30日因盗窃罪被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经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来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来安县**镇**村**队**号,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章某某通过“人间地狱”微信群相约到滁州吃晚饭,并约其他朋友一起于当晚22时许,在滁州市琅琊区扬子路“**排档”门前摆放的餐桌上吃饭喝酒。至8月31日凌晨1时许,在“**排档”隔壁的“**排档”门前餐桌吃饭的男女朋友石某某、张某某在边吃边聊过程中,张某某唱了首歌,获得周围吃饭群众喝彩。被告人李某某因酒后取乐,提出喊张某某过来陪唱助兴,让被告人章某某去邀请。章某某前去邀请张某某时遭到对方拒绝但仍然纠缠不休,双方发生争吵,随后李某某前去用拳头、章某某持酒瓶一起殴打石某某,并将拉架的张某某打伤,后逃离现场。经滁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张某某二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李某某、章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谅解书、电话查询记录、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周某某、尹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以上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丛桦
检察官助理:张云超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章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56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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