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穆某某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故意毁坏财物案)_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铁检诉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现住长安区**镇**村**号,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经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逮捕。

被告人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现住西安市鄠邑区**镇**村,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鄠邑区**镇**村**街**号,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秦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审查起诉期限,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律师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日至8月1日、2019年8月30日至9月3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17日至7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同被告人穆某某等人以养殖名义承包了村民邱某甲、邱某乙位于西安市鄠邑区涝店镇永安村的土地偷挖沙石。其中,李某某出资,穆某某现场指挥,被告人秦某某联系重型货车拉运沙子和销售。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在该地偷挖沙石时雇佣装载机将被害人刘某某栽种的9624棵国槐树铲除。经西安市鄠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国槐树苗2017年10月18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5864元。之后,被告人穆富某某、秦某某出面承包了村民张某某、徐某甲位于西安市鄠邑区涝店镇永安村的土地偷挖沙石。

经西安长地勘察测绘有限公司测量,上述两块土地面积分别为4343.5平方米、2798.9平方米,合10.713亩。根据国土资源部备案的2016年10月鄠邑区涝店镇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显示两块地均为耕地;2006-2020年鄠邑区涝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显示均为一般农田。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初步鉴定,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复核认定:该宗土地复垦难度与整理工程量极大,属于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租赁合同、土地承包协议、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涉嫌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苗木销售协议、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鄠邑区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占地性质认定书、鄠邑区涝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2006-2020)、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甲、邱某乙、徐某乙、张某某、徐某甲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鄠邑区涝店镇永安村一宗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意见、西安市鄠邑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毁坏树苗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被告人穆某某、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穆某某、秦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10.713亩耕地被严重毁坏。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告人穆某某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穆某某、秦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穆某某、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穆某某、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段亚婷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秦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二份。

4.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故意毁坏财物案、穆某某、秦某某非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指定管辖的批复。

5.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嫌疑人穆某某、秦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指定管辖的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