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6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尉氏县**乡**村**组。1998年1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20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2月17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3月23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6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住汝州市**镇**村**组,1997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1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2月2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2020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2月17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3月23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结伙驾驶一辆悬挂虚假车牌的东风牌轿车来到周口市扶沟县白潭镇小岗村,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家院内,将陈某某一辆黄色绿驹牌两轮电动摩托车盗走。经通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绿驹牌两轮电动摩托车价值为2100元。
2、2018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结伙驾驶一辆悬挂虚假车牌的东风牌轿车来到开封市通某某竖岗镇竖岗村,进入被害人吕某某家院内,将吕某某一辆黑色金箭牌两轮电动摩托车盗走。经通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金箭牌两轮电动摩托车价值为2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吕某某、王某某等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属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二被告人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建军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现羁押于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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