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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秦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某某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80********,汉族,本科文化案发前系重庆市荣某区**镇政府文化服务中心主任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某区**街道********单元**,现住重庆市荣某区********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69********,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某区******单元**,现住重庆市荣某区******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63********,汉族,中专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某区********单元**,现住重庆市荣某区******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秦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于同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底被告人李某某、秦某某、周某某共谋后,由三人共同出资,于2019年5月1日在租用的重庆市荣某区东邦城市广场小区一期******房屋内,开设了麻将室。三人向其邀约的吕某某、罗某某、刘某某、于某某、刘某某、蒋某某等人提供场地、赌具、饮食等赌博条件并从中抽头渔利;至2019年7月28日,三被告人共抽头获利近6万元,由三人均分,其间,李某某于2019年7月20日退出了经营。

2019年7月28日晚11时许,有参赌人员发现了其中的2台麻将机安装有作弊程序,遂和其他参赌人员一起找三人协商解决,直至次日晨仍找不到解决办法,三人便让参赌人员报警处理,同月29日8时许民警接到有人开设赌场且作弊的举报后,在该赌场内将李某某、秦某某、周某某三人连同现场的参赌人员一起传唤到派出所,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3部、麻将机7台(扣押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人事任命文件、租房合同、微信交易记录、银行流水等;

3.证人罗某某、刘某某等十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检查笔录、检材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通话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秦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秦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和饮食等条件,并从中抽头获利近六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启萍

                                  检察官助理:李欣燕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秦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4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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