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镇**村**组**号,现住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3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3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6年**月**日 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86********,蒙古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镇**村**组,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镇。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3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3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一次。2020年2月17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17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二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秦某某于2019年6月28日凌晨,在朝阳县北沟门子乡北沟门子村六组**超市门前盗窃王某甲所有的“小刀”牌电动车一辆;
2019年7月14日凌晨1时许,于朝阳县南双庙镇曹家村王某乙经营的**店门前盗走八个空啤酒箱,每箱十二个空啤酒瓶;
2019年07月17日凌晨,在贾家店农场一分场路边盗走王某丙的“星月神”牌电动车一辆。
经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以上所盗物品价值3478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盗两台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决定书等;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3.证人黄某某、田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秦某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继辉
检察官助理:王磊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秦某某在住所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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