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秦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31986********,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3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系**保险公司员工,由公司派驻中国建设银行成都**路销售理财产品。2019年7月,持卡人王某某前往该行办理业务,找到秦某某用秦某某的手机登录中国建设银行APP,秦某某发现王某某银行卡内有高额存款,遂与男友李某某商议欲将持卡人钱款非法占有己有,用于归还赌债。

2019年8月4日,秦某某通过已登录的手机银行,假借看望王某某之名到其家中查看到验证码转款30000元到杨某某帐户。8月13日,因王某某需要转款又找到秦某某帮忙,秦某某又借机转款30000元至杨某某帐户,转款20000元到李某某提供的高某某的帐户,用于赌博。同时,8月4-5日、20-22日,被告人李某某分五次在武某某罗浮世家一建设银行采用手机银行扫二维码方式在ATM机取款66000元。同年9月5日,因持卡人银行卡遗失至建设银行补卡,发现卡内现金被大量转账,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秦某某前往双楠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李某某接秦某某电话后也前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 2.视听资料;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冒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非法获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被告人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了持卡人财物,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在两年十个月至三年之间判处,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至两年十个月之间判处,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莉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