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一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祝某甲,曾用名祝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1月5日被原商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祝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祝某甲同张某甲、唐某某(二人已判刑)以2:2:3:2比例出资,先后在陕西省蓝田县蓝桥镇**村*组张某某家、**村*组胡某某家等地开设赌场,先后召集樊某某、寇垒垒、罗某某、姚某某、王某某、程某某、卢某某、房某某等一百余名参赌人员,以摇骰子押单双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李某某、祝某甲在与张某甲、唐某某开设赌场一个多月后退股,期间按照上述出资比例,累计出资54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祝某甲分别于2019年10月22日、10月31日到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唐某某、罗某某、樊某某、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祝某甲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祝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祝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祝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小苗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祝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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