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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祁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泽县,现住临泽县********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20年10月19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泽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祁某某,曾用名祁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泽县,现住临泽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20年10月19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李某某、祁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一案,由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容留刘某甲、刘某乙在其经营的馨德宾馆从事卖淫活动。

2.2020年9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祁某某介绍、容留林静在其经营的馨德宾馆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检查笔录、微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林某某、顾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祁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祁某某无视法律规定,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和牵线搭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祁某某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天会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临泽县看守所。

    2.被告人祁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3.随案移送诉讼卷肆册。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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