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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石某某等四人盗窃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镇**村**组,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镇**宿舍。因涉嫌盗窃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山东省济宁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17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8月23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01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山东省聊城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街**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蔡强,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山东省泰安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路**号楼**单元**室,现住:山东省胶州市**镇**宿舍。因涉嫌盗窃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石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补充侦查后,海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石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交叉结伙,先后在山东博山、海阳、河北沧州**盗窃作案四起,窃得电缆线、铜排等共价值人民币90553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参与作案四起,盗窃价值人民币90553元,被告人石某某参与作案三起,盗窃价值人民币76248元,被告人陈某某参与作案三起,盗窃价值人民币72439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作案一起,盗窃价值人民币14305元,具体事实分列如下:

1、2018年12月底,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三人在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东万山村劈山通佳再生资源公司的变电室内盗窃电缆线1根,铜排9条,变压器佛手2个。经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4305元。

2、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石某某、“神棍”三人驾驶面包车至河北省沧州市泰恒特钢有限公司西北处变电室内盗窃规格为5*0.5铜母排约8米、3.5*0.3铜母排约5米、8.5*0.8铜母排约53米,经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母排价值人民币18114元。

3、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石某某、陈某某三人在海阳市工业园区贝尔特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区盗窃工业动力电缆11根,每根长度约6.8米,经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7783元。

4、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石某某、陈某某在海阳市工业园区贝尔特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区盗窃工业动力电缆11根,每根长度约15.4米,经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为40351元。

被告人李某某、石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3、勘验、辨认等笔录;4、证人臧某某、孙某某、马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石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石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阎勤

检察官助理:杜萱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海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石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栖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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