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镇**村委会**组**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镇**村委会**组**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94********,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镇**村委会**组**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镇**社**房村**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镇**村委会**组**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姚安县**镇**村委会**组**号。
上述六名被告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瞿某某、周某甲、白某某、龚某甲、徐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李某某、瞿某某、周某甲、白某某、龚某甲、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的朋友龚某乙、林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路口附近路段被周某乙(另案处理)、谭某甲(另案处理)、谭某乙(转行政处罚)调戏,随即,龚某某、林某某通知被告人李某某过来帮忙解围,李某某赶到现场被谭某乙、周某乙、谭某甲三人追逐殴打,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区**KTV楼下纠集被告人瞿某某、周某甲、白某某、龚某甲、徐某某共六人汇合后,以报复对方三名男子为目的,寻找周某乙等三人。被告人李某某准备了一条伸缩棍,被告人瞿某某准备了一个U型防盗锁,试图寻获周某乙等人后进行殴打。当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等六人在**工业区**烧烤店内找到周某乙等三人。随即李某某等六人一拥而上对谭某乙、周某乙、谭某甲三人使用拳、脚、伸缩棍,U型防盗锁等进行殴打。谭某乙、周某乙、谭某甲三人反击与李某某等人互相殴斗,期间周某乙持水果刀捅伤被告人龚某甲。在打斗过程中谭某乙、周某乙、谭某甲亦被李某某、瞿某某、周某甲、白某某、龚某甲、徐某某殴打致使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瞿某某、周某甲、白某某、龚某甲、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瞿某某、周某甲、白某某、龚某甲、徐某某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瞿某某、周某甲、白某某、龚某甲、徐某某主动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20年1月15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瞿某某、周某甲、白某某、龚某甲、徐某某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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