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19〕58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现住武汉市汉阳区**里**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7月10日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彭振军、张婷,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皮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现住武汉市汉阳区**里**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19年7月22日、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皮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胡某甲素有积怨。2019年1月5日17时许,被害人胡某甲路过被告人皮某某位于本市硚口区崇仁路收藏品市场一楼的店铺门口时,与被告人李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某持电动自行车头盔击打被害人胡某甲头、面部,继而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皮某某见状遂从店铺内冲出,后与被告人李某某一同参与打斗,打斗过程中致被害人胡某甲摔倒,左侧髌骨骨折。后经鉴定,被害人胡某甲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材料、病历资料、证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贾某某、胡某乙、王某某、田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皮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皮某某系共同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泉芳
2019年12月5日
附: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被告人皮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0275****。
3.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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