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住赵某**********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6日被赵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住赵某**镇**村**路**巷**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6日被赵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22时许,在赵某韩村镇各子村7度KTV,被告人李某某与刘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刘某乙、眭某某等人劝架过程中,李某某又与眭某某发生冲突。被告人李某某带头与白某某等人殴打被害人眭某某、刘某乙,致二人受伤。经鉴定,眭某某的右侧骨折为轻伤一级、右手臂损伤和右眼周损伤均为轻微伤,刘某乙伤情为轻微伤。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两被害人损失,取得了两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笔录、平面图和现场照片;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若磊

检察官助理:耿霞飞

2020年5月24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赵某;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