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7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6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现住东莞市**镇**村**工业区对面的**楼出租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嘉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5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现住东莞市**镇**酒店对面出租房**(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平顺县**镇**村**组**号)。2008年8月因抢劫罪被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0月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申某某二人于2020年5月中旬开始,在QQ软件上找到一个QQ账户叫“**(**科技)”的账户,让其**投资平台“**”,平台上可投资黄金、原油等,该平台可修改投资人余额,可修改绑定的银行卡账户。李某某、申辉租用了东莞市**镇**村**街**号**房作为诈骗窝点,租用了“******”平台的一间直播室转播财经课程并留下QQ和微信联系方式引诱被害人上钩。待被害人添加微信或者QQ后,被告人李某某、申某某会向对方发送链接下载“****”软件,向对方推荐添加两个微信(昵称分别是:黄金交易罗助理、A客服经理小陈)来冒充客户和投资老师,实际上这两个微信号都是李某某、申某某操作使用,两人使用这两个微信号不定时向对方发送买涨买跌的投资信息引诱被害人充值投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害人丁某某于2020年7月1日用手机在“******”直播平台上接触到“****”,后下载了软件,在李某某、申某某的引诱下,向该软件充值了五次,共人民币48620元。2020年7月12日丁某某成功提现人民币7404.25元。2020年8月7日丁某某发现平台关闭了无法提现,其被诈骗了41215.75元。
2、被害人王某某2019年11月在手机上******直播平台了解期货投资,期间接触到“****”是可以投资原油、黄金期货的,感觉该平台稳定,于2020年7月30日王一在“****”注册登记,并于8月7日通过工商银行转账了14300元给申某某,然后在平台进行原油、黄金买卖,至平台关闭期间一直没有提现过,其被诈骗了14300元。
被告人李某某、申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16时20分,在东莞市**镇**村**街**号**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电子数据,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申某某无视国法,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申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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