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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田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武威市凉州区****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年5月7日经我院批准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199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河南省商丘市**县人,现租住于甘肃省武威市**区**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至3月2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在凉州区万嘉汇南门对面小区、金沙镇赵家水坑社区、农机十字、天缘小区大门前人行道、三道巷北口东侧等地盗窃电动自行车13辆(1辆不知去向),并将盗窃的电动车分别藏匿在皇台二区武威保安公司楼前绿化带边、金沙物流园顺丰速递附近、云晓尚都西侧巷道、富华酒店巷道、皇台一区西侧的人行道、皇台小区对面的巷子内。后被告人李某某将盗窃所得的11辆电动自行车分五次以每辆250元--280元不等的价格售卖给收废旧品的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获利2850元。经凉州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10辆电动自行车(2辆无失主报案,无法作价)共作价为5400元。案发后追回被盗电动自行车12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受、立案决定书;2.失主的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说明;5.现场指认笔录及辨认笔录;6.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7.微信转账截图及价格鉴定结论书;8.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9.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赃物而非法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福良

检察官助理:马小慧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租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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