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4********,汉族,中专文化,株洲市人。无业。家住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株洲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号,现住株洲市渌口区**镇**路散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年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邀田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街道**村路**组**号共同开设赌场,召集赌客以“扳坨子”的方式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12月初至12月19日期间,李某某、田某某在该赌场内抽头渔利数额约10万元。李某某非法获利约6万元,田某某非法获利约2万元,其余非法获利用于赌场日常开销。
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于2020年9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李某某上缴非法所得7万元,田某某上缴非法所得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照片;5.对案、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田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8636****。
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57079****。
2.全部证据材料和案卷、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起诉书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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