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县**街道**村**号,现住山西省**市**区**路**。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山西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83********,汉族,文盲,无业,山东省**县人,现住山东省**县**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29日被山东省**县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 000元。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山东省**县人,现住山东省**县**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东省**县人,户籍地山东省**县**路**村, 现住大连市**区**园**号楼**座**。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8月被山东省**市**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 000元。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治峰,辽宁法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田某甲、秦某某、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甲、田某甲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一处院落内投资新建了利用废旧轮胎炼油的加工厂。建厂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投资30万元用于建厂,同时委托被告人田某甲全权负责炼油厂修建及运营事宜。被告人秦某某作为技术员指导工人安装蒸馏、提取等炼油设备。被告人王某某主管会计并陆续投资20余万元用于炼油厂建设。2019年5月份,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无环评手续的情况下该加工厂正式投产。被告人李某甲、田某甲、秦某某、王某某在明知国家明令禁止的情况仍然采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土法炼油”,并将炼油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渣堆放在厂院内未经防护处理的空地上。2019年5月20日,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与大连市普兰店区环境保护局到案涉加工厂进行联合执法,对该厂设备及废渣予以查封。经称重,堆放在空地上的废渣共计残渣67.88吨。经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涉厂区工艺流程中排放的黑色炼油残渣属于有毒性危险废物。
被告人李某甲系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田某甲、秦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支付60万元委托专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大连中远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厂区及废渣、废液等进行了无害化处理。2019年10月23日,辽宁康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案涉被污染场地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2019年10月28日,大连市普兰店区环境保护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了污染场地已经治理完毕,安全隐患已经排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罪犯档案资料及刑事判决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人员信息、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称重单、指认现场照片共三张、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资质证明、大连市普兰店区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查封设施、设备清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大连中远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该公司出具的说明、危险废弃物委托处理合同书、清除、拆解及处置危险废物方案、大连市普兰店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原石化公司出具的处置方法情况表、关于星台轮胎非法炼油场地清理情况说明及检测报告、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孙某某、田某乙、李某乙、陈某某、李某丙、刁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田某甲、秦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报告、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田某甲、秦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田某甲、秦某某、王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田某甲、秦某某、王某某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且构成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田某甲、秦某某、王某某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昌昆
代理检察员: 张洪亮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396954****/1836583****;
被告人田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520650****;
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566680****/1715547****;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864281****。
辩护人孙治峰律师电话13050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材料各壹份、委托调查函壹份,调查评估意见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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