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巷**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乌云巴图、巴图),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4********,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旗,住**镇**查**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月11日被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1年3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2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蒲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街**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021997********,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街**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包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4********,蒙古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旗,住**旗**图**查**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1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岳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别名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康定市,住巴中市巴州区**小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蒲某某、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包某某、岳某某、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自2012年11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李某乙索取债务未果。之后,李某乙为了向余某某收取债务,离开巴中市到四川省成都市**小区当保安,以通过在该小区居住的余某甲找到其父亲余某某。2016年4月11日,李某某等人在成都市找到李某乙后,便与李某乙一同蹲守余某某。期间,李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某雇请两男子(身份信息不详)对李某乙进行看守,并继续蹲守余某某。因一直未找到余某某,李某某安排被告人蒲某某、王某某于2016年5月3日将李某乙带回巴中市。
回到巴中后,李某某、王某某等人以支付在成都雇人看守的费用为由,向李某乙索要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万元。李某某安排蒲某某、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对李某乙采取贴身跟随、轮流值守的方式,将李某乙先后控制在巴州区“财富广场**网咖”“**宾馆”等场所进行看守,王某某也参与看守。2019年5月9日凌晨2时许,李某乙趁看守人员睡着后逃走,当天晚上被李某甲在巴州区西华街“**故事”外发现。李某某和蒲某某闻讯赶到后,两人分别打了李某乙一耳光,几人又将李某乙强行带至**网咖继续控制,并强行索要2万元,否则不准离开。李某乙被迫让其女婿文某某帮忙给付。2016年5月14日,文某某被迫写下2万元欠条,并答应两个月内付钱,李某乙得以脱离李某某等人的控制。2016年7月18日下午,李某某安排李某甲和罗某某(另案处理)从文某某处收取现金2万元,李某甲交由蒲某某转交给李某某。之后,李某某经与王某某算账后支付了“看守”费用。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妻子王某某代为退赔被害人李某乙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9月5日、被告人蒲某某于2019年9月6日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家人规劝下于2019年10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3年6月10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包某某、岳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巴州区 “**娱乐会所”喝酒后,因买单与吧台收银员发生争执,王某某摔坏吧台上计算器、刷卡机等物品,与王某某同行的一名男子(身份信息不详)拿出一把砍刀挥舞进行威胁。该会所值班经理贾某某与其好友黄某某前来劝阻,黄某某夺走该男子手中的刀,岳某某用手打了黄某某一耳光,与黄某某相互抓扯、斗殴,岳某某又打了贾某某一耳光。王某某、包某某、杨某某等人一起帮忙,杨某某手持花瓶冲向人群,王某某持大理石镇台击打贾某某的头部。随后,王某某夺回黄某某手中的刀,与包某某将黄某某追逼至会所包间内,王某某用刀砍黄某某,包某某对黄某某拳打脚踢,造成黄某某左手中节缺失,左手及双下肢受伤。经鉴定:黄某某本次左手、双下肢损伤分别属轻伤;贾某某本次右额部皮肤裂伤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黄某某赔偿医疗等费用15万元,已实际支付5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4月26日到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包某某于2020年1月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公安机关抓获,羁押在二连浩特市看守所,于同年1月1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民警押解至巴中市看守所。被告人岳某某于2015年5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三、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事实
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因向杨某某收取债务未果,便指使严某某、严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进入杨某某的住宅,采取长期滞留的方式对杨某某进行看守以迫使其偿还债务,严重影响杨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杨某某的家人因此被迫外住宾馆,同年5月28日晚,杨某某因不堪其扰与严某某等人发生纠纷,持刀驱赶严某某等人。公安民警接到杨某某的父亲杨某甲报警后,将严某某等人劝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高速出口通行记录、银行流水、病历资料、监控视频截图、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文某某、王某某、吴某某、严某甲、严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黄某某、贾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蒲某某、杨某某、李某甲、包某某、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蒲某某、李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拘禁他人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包某某、岳某某、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违背被害人意愿,指使他人非法进入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蒲某某、李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在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是主犯,被告人王某某、蒲某某、李某甲是从犯;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是主犯,被告人包某某、岳某某、杨某某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蒲某某、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犯寻衅滋事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岳某某、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 钰
检察官助理:陈嘉宁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现押四川省南江县看守所;被告人蒲某某、杨某某现押巴中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巴中市巴州区**街**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360824****;被告人包某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旗**图**查**号,联系电话:1516499****、1503479****;被告人岳某某现住巴中市巴州区**小区**单元**室,联系电话:15983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补充材料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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