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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现住海口市龙华区********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630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现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宿舍。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13时许,购毒人员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向其购买一小包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将毒资人民币1000元转给李某某,后李某某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跟被告人王某某购买了一小包冰毒,并将毒资人民币900元通过微信转给王某某。14时许,李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锦山里新村16-5号门前将从王某某处购买的一小包毒品冰毒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好放在烟盒内交给林某某。

2019 年11月25日16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海口市美兰区锦山里新村16-5602房内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当场从李某某处扣缴到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并查获微信转账记录。2019年12月17日12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海口市琼山区中山南路54号财源精品酒店812房间内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截图、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3.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王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健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3.涉案款物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滨海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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